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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 - 保护您的作品
我们提供有关您企业版权的咨询和服务,具体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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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自愿通知
权是指特定时期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。马来西亚的版权保护受1987年版权法的管辖。保护期为作者的有效期加上出版或制作后五十(50)年或五十(50)年,具体取决于作品的类型。版权作品。自2012年6月1日起,版权自愿通知系统已在马来西亚运营。
有资格保护的作品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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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学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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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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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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衍生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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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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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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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播
这些作品应受到保护,不论其作品的质量和用途如何。但是,版权保护只应扩展到表达而不是概念,程序,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。
版权保护的重要性:
版权作品的拥有者拥有控制的专有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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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任何形式复制作品(包括影印,录制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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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演,展示或播放给公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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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公众的沟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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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向公众分发副本; 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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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租赁给公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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